招待費中的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票發(fā)票,其進項可否抵扣
【問題】
招待費中的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票發(fā)票,其進項可否抵扣?
【答案】
招待費中的住宿費,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項目中的交際應酬費,因此,招待費中的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票發(fā)票,其進項不得抵扣。
法規(guī)依據(j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八)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