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fā)文明確三類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關于2014年“母親健康快車”項目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4]113號
河北、山西、內(nèi)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西藏、甘肅、寧夏、新疆、陜西省(自治區(qū))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6]176號)的規(guī)定,對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2014年申請的325輛用于“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5年6月30日。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隨車配發(fā)的“母親健康快車”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免稅車輛型號以及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照片、“母親健康快車”專用車證(照片及專用車證式樣請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對本次下達的免稅指標中已征稅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為購車單位辦理退稅手續(xù)。
附件:2014年“母親健康快車”項目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2月29日
關于2014年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4]112號
山西、內(nèi)蒙古、吉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新疆、陜西?。ㄗ灾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guī)定,對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的2014年427輛森林消防指揮車、252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和91輛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指標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5年6月30日。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林業(yè)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fā)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以及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 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1.2014年森林消防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略)
2.2014年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略)
3.2014年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2月29日
關于2014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4]111號
內(nèi)蒙古、黑龍江、福建、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湖北、廣西、四川、貴州、西藏、陜西、甘肅?。ㄗ灾螀^(qū))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guī)定,對列入各省、自治區(qū)2014年防汛專用車配置計劃,并經(jīng)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核定的146輛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指標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5年6月30日,過期失效。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及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2014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