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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

2015-01-20 08:2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內容摘要: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調整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布《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jù)2014年8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對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調整情況,現(xiàn)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有關事項進行調整。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將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38.82元/GJ,將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1.37元/立方米。

2014年7-9月期間,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1.24元/立方米。

自2014年7月1日起,《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第一條“自2013年7月1日起,《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的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31.45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1.11元/立方米”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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