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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7號:不動產轉讓跨境避稅將遭重擊

來源: 經濟參考報 編輯: 2015/02/09 09:37:19 字體:

通過間接轉讓我國財產的交易,規(guī)避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已經成為跨國公司逃避稅的重要手段之一。稅務總局近日明確,間接轉讓財產交易的范圍從股權轉讓延伸到中國境內不動產和其他中國財產的轉讓。專家稱,這意味著此后跨國公司利用不動產轉讓的交易來進行跨境避稅的行為將迎來監(jiān)管重拳。

上述內容是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的《關于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財產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7號公告)所做出的規(guī)定。7號公告對間接轉讓財產交易適用一般反避稅規(guī)則的范圍、合理商業(yè)目的判定要素、納稅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有利于加強跨境稅源管理、打擊國際逃避稅。

近年來,跨國公司利用各種稅務籌劃方案逃避稅的情況愈演愈烈,據官方披露的數據,2005年至2012年,我國每年通過反避稅挽回的損失從4.6億元升至346億元人民幣。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經濟長期保持高速增長,經濟發(fā)展的紅利和相當部分財富累積到了不動產、股權等財產價值中,這些巨額的資本增值形成了我國非常重要的跨境稅源。按照我國現(xiàn)行稅法的一般規(guī)定,非居民企業(yè)直接轉讓中國財產需要繳納所得稅,而間接轉讓不需要。一些納稅人出于避稅的目的,將直接轉讓我國財產的交易包裝成間接轉讓交易,從而規(guī)避繳納我國企業(yè)所得稅。

針對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股權避稅的問題,2009年12月稅務總局在《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的通知》(698號文)中提出了反避稅應對辦法。698號文僅涵蓋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與此不同的是,7號公告重新對適用范圍進行定義,從股權轉讓擴大為中國應稅財產。而這里的中國應稅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yè)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guī)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在中國居民企業(yè)的權益性投資資產、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以及中國境內不動產。

“7號公告將間接轉讓交易的范圍從股權轉讓延伸到中國境內不動產和其他中國財產的轉讓。”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在一份政策解讀報告中分析稱,“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其他類似權益’,作為股權的補充內容,該項補充適用范圍可能進一步擴大至合伙企業(yè)和信托,甚至,在極端處理方式下,轉讓其他經濟利益也可能被認定為‘轉讓其他類似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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