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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廣東某股權轉讓涉稅案深度解析

來源: 和訊 編輯: 2016/01/15 09:27:58 字體:

2015中國稅法論壇暨第四屆中國稅務律師和稅務師論壇于2015年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舉行,本屆論壇主題是“現(xiàn)代國家治理與涉稅專業(yè)服務創(chuàng)新”。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施正文發(fā)表了題為廣東某股權轉讓涉稅案深度解析的主題演講。

以下為演講實錄:

施正文:

各位同仁好!大家都是很拼的,還沒有完全消化就馬上進入學術的大餐。我?guī)磉@樣一個案例是近日剛剛參加的一個案子,看一下基本的案情,08年吳川市兩個股東要把100%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也是一個自然人,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協(xié)議條款是558萬元,這里關鍵的問題是對股權轉讓的稅款,納稅人應當是轉讓方,他是納稅人。但是他希望稅款由受讓方來承擔,在協(xié)議中約定,約定有一點復雜,以這樣的方式,轉讓方承擔20萬元,受讓方承擔80萬元,共計100萬元。

合同簽訂之后不久支付了305萬元,辦理了法人變更登記,很快又支付最后一筆款,233萬。雙方簽訂了一個托管的付款協(xié)議,銀行按照協(xié)議,9月26日向轉讓方支付了233萬元,共538萬元。另外20元作為轉讓方承諾由其承擔的稅款而扣下來支付。

付款以后,9月18日公司去地稅局辦理稅務的變更登記,稅務機關有一個職責要審查,需要提供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有沒有交?但是稅務局沒有審查就予以辦理,由于稅務局向轉讓方征稅的時候,舉報稅務局瀆職,受讓方?jīng)]有交稅款,舉報以后,稅務局查處以后,認定了稅務人員的失職,給經(jīng)辦稅務人員警告處罰。

轉讓以后,稅款遲遲沒有交,11年9月13日,地稅局向轉讓方下達了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需要繳納97.6萬元。

這樣一個通知書轉讓方拿到以后,我和受讓方有協(xié)議,協(xié)議由受讓方承擔稅款,并且拿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因此不需要交,應該向義務人繳納。辯解以后稅務局認可了,把通知收回,作廢。同時向受讓方追繳,發(fā)了核定追繳書,要求解繳股權轉讓稅款97.6萬元。

受讓方?jīng)]有實際解繳,12年9月4日湛江市地稅第四稽查局對轉讓方,受讓方立案稽查,做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并且做了0.5倍罰款。

2014年4月9日湛江地稅第四稽查局對轉讓方進行了立案稽查,同年做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轉讓方應繳納股權轉讓稅款97.6萬元,扣除受讓方已扣20萬元,應補繳稅款77.6。

轉讓方不服,申請復議,理由就是有協(xié)議。一審法院做出判決:認定需要繳納,理由是司法解釋是刑事案件中的,不能適用行政管理案件。二是認定轉讓方稅款的追征期限是三年,因為轉讓方未繳稅款不是“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的,不適用未繳稅款10萬元以上適用5年的追征時效。雙方對一審判決都不服。

接下來主要講稅款實體的問題,昨天我剛剛拿到再審的裁定判決書,都是認為轉讓方要繳稅款。

我們鎖定在爭議部分,到底轉讓方要不要繳?受讓方有沒有已扣稅款?大家看這是雙方約定的情況,我們再看這樣一個文件,司法解釋,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現(xiàn)在我們看,爭議的實體部分,民事協(xié)議能不能變更稅法關于稅款繳納主體的規(guī)定,其約定是否有效?

法院、稅務機關認定,強制性的,雙方不能通過民事協(xié)議重新分配稅款。再審法院也這么認為,當事人不能通過自行約定免除法定納稅義務,不能適用。

這個案件如果深度講要兩三小時,大家可能收獲更大。

首先我們經(jīng)常有這樣的約定,這是分兩種情況,我們知道稅法上關于納稅人納稅義務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誰需要在稅法上做納稅主體納稅,民事協(xié)議不能變更,但是稅法并沒有禁止你交了稅以后把稅負轉嫁給另一方,經(jīng)濟上的負稅人,這是可以的,是納稅人的權利。

公法上的納稅義務法律關系不能變更,但是在經(jīng)濟上的負擔可以轉成合同上民事債務,由另外一方承擔,這是可以的,是他的權利。因為雙方這樣約定,不是說這樣以后為了逃避國家的稅法,約定另外一方承擔,不是讓國家沒有收到稅款。國家稅款沒有受到損害,因此需要允許。

對于扣繳義務人來說,他不等于一般的第三人,它在一定情況下實際就是納稅人,承擔納稅人一樣的義務和責任,并相應取得納稅人的身份并行使納稅人的權利。

我們知道,扣繳分為兩個階段,在代扣階段,程序性義務,準征稅主體,在代繳階段,實體性義務,準納稅主體。

關于司法解釋是否可以適用,司法解釋講的雖然是刑事責任,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方法。雙方的認定是法律事實,并不是法律規(guī)范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發(fā)文,貫徹執(zhí)行實際上各地稅務機關都是遵照這個制度的執(zhí)行。

破解本案的重要問題,本案的股權轉讓價格558元含稅的還是不含稅的?整個稅務局的認定就是錯的,二十萬元定義的稅款對轉讓方對應稅前的價格,另外80萬對應的稅后支付價格。我們必須還原成這樣的稅前,就會明白,其實是關于價格的約定。

我們看看國家稅務總局曾經(jīng)有這樣的函,針對境外企業(yè),但凡合同約定由國內企業(yè)負擔外國企業(yè)稅款的,稅務部門將采取將上述不含稅收入算換為含稅收入后計算征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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