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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優(yōu)化外出經營稅收證明辦理程序

2016-07-14 09:0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為切實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現就優(yōu)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優(yōu)化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指出,創(chuàng)新《外管證》管理制度、優(yōu)化《外管證》辦理程序,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并對《外管證》的報驗登記以及核銷管理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

創(chuàng)新《外管證》管理制度。改進《外管證》開具范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qū)域經營的,應按規(guī)定開具《外管證》;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qū)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探索外出經營稅收管理信息化。省稅務機關管轄區(qū)域內跨縣(市)經營需要開具《外管證》的,稅務機關應積極推進網上辦稅服務廳建設,受理納稅人的網上申請,為其開具電子《外管證》;通過網絡及時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電子《外管證》紙質打印和經營地報驗登記。

延長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優(yōu)化《外管證》辦理程序。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fā)放《外管證》。簡化資料報送,一般情況下,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從事建筑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即時辦理,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即時開具《外管證》(可使用業(yè)務專用章)。

《外管證》的報驗登記。納稅人應當自《外管證》簽發(fā)之日起30日內,持《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納稅人以《外管證》上注明的納稅人識別號,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事項;報驗登記時應提供《外管證》,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營改增之前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國稅機關應予以受理,進行報驗登記。

《外管證》的核銷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經營地稅務機關核對資料,發(fā)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fā)《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納稅人不存在未辦結事項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核銷報驗登記,在《外管證》上簽署意見(可使用業(yè)務專用章)。

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yè)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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