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改應調整共享稅分成比例作過渡
最新出臺的《廣東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總體方案》,方案中提出完善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通過房地產稅等改革,使房地產稅等財產行為稅成為縣(市)級主體稅種,增強市縣政府履行事權和支出責任的保障能力。隨著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對公共品的需求也逐步增加,其中的需求不僅涉及數量問題,還涉及質量問題,這就需要政府增加對公共品的投入,同時還需要政府提高公共品供給效率。而要保障公共品供給水平和效率,就必須合理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公共品供給范圍及其相應的合理的政府間收入劃分。
地方公共品供給水平
急需提高
公共品具有“公共”性質,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決定了其供給方主要是政府。按照覆蓋范圍劃分,公共品可以分為全國性公共品和地方性公共品。全國性公共品供給主體為中央政府,地方性公共品供給主體為地方政府。
實踐中,公共品有效供給涉及四個方面的均衡關系,一是區(qū)域發(fā)展與公共品供給均衡;二是城市發(fā)展與公共品供給均衡;三是公共品供給涉及的政府支出與政府收入均衡;四是人口規(guī)模與公共品供給規(guī)模均衡。
在城市化加速的條件下,居民對地方性公共品的需求會大幅增加,其中包括對交通基礎設施、基本醫(yī)療保健服務、基礎教育的需求等等。如果地方性公共品供給適應不了城市化加速的需求,會產生一系列難以治愈的“城市病”,比如交通擁堵、空氣污染嚴重、看病難、上學難等等。
歷史上,美國城市化加速的一個后果是曾經由于地方公共品供給不足,出現(xiàn)一系列“城市病”。比如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大城市面臨失業(yè)、無家可歸、城市基礎設施老化、暴力、犯罪等問題。
在中國,由于區(qū)域與城市發(fā)展不均衡,一線城市人口密度過大。據媒體報道,目前深圳人口密度高達每平方公里8000人左右,超過北京、廣州和香港。而實際上,北京、廣州人口密度也不小。人們感覺香港人口密度肯定超過深圳,而實際上香港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6420人,低于深圳。由于一線城市人口密度過大,已經出現(xiàn)一些“城市病”亟待解決,比如交通擁堵,看病難。盡管近幾年,一線城市加大了地方公共品供給規(guī)模,但地方公共品供需矛盾依然較大。在城市化加速的情況下,一線城市地方公共品供需矛盾會進一步加劇。這是一個不容回避且亟待解決的問題。
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新增的2300萬人口中,超過90%的人口涌入大城市。美國當時城市化出現(xiàn)的一個重要現(xiàn)象是人口向大城市集聚度較大幅度超過中小城市。中國在未來城市化加速過程中,也同樣會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因此,中國城市化加速,一方面要求大城市更大規(guī)模地增加地方公共品供給規(guī)模,另一方面也應通過增加中小城市地方公共品供給質量,提升中小城市教育和醫(yī)療水平,政府為主體的機會供給向中小城市傾斜,提高中小城市品牌價值,引導新興產業(yè)向中小城市集群,吸引人口向中小城市集聚。
適應經濟發(fā)展大勢
完善分稅制
為了解決“城市病”問題,美國曾于1949年推動“城市更新”運動,這場運動的結果與初期愿望相背離的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行為出現(xiàn)“偏差”。中國可以吸收其中的教訓,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以有效供給地方公共品為主導,開展適應城市化加速背景下的新的“城市更新運動”。而“城市更新運動”需要地方政府大量資金投入,進一步完善分稅制成為關鍵。
中國完善分稅制包括多個方面,一是在區(qū)分全國性公共品和地方公共品的基礎上,正確劃分中央和地方供給范圍;二是適應地方政府事權范圍擴大的現(xiàn)狀,建立事權與財權相符的公共收支體系;三是建立以房產稅為主體的新型地方稅體系。
建立以房產稅為核心的地方稅體系是中國完善分稅制的“重頭戲”,但推動以房產稅改革為主導的分稅制完善需要選擇適當時機,否者會引發(fā)經濟震蕩。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曾有過這方面的教訓。
中國正在推動“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由于營業(yè)稅是地方稅體系的主體稅種,“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期結束后,地方稅收收入會受到較大影響。而未來5年內中國房地產發(fā)展進入震蕩期,房產稅改革的結果是增加囤房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會改變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加劇房地產市場波動,故不宜推動房產稅改革。這就產生了矛盾。一方面地方政府因“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5年過渡期結束后,如果不推動房產稅改革,則地方政府收入會大幅下降,直接影響到地方公共品的供給水平;另一方面如果推動房產稅改革,將房產稅作為地方稅的主要稅種,則可能引發(fā)房地產市場大幅震蕩。
解決這個矛盾的途徑是,調整共享稅的分成比例作為過渡,待中國房地產穩(wěn)定之后,再全面推動房產稅改革,建立以房產稅為核心的地方稅體系。
按照現(xiàn)行相關制度,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為:增值稅收入75%歸中央,25%歸地方;除去個別項目之外,企業(yè)所得稅60%歸中央,40%歸地方;除去個別項目之外,個人所得稅60%歸中央,40%歸地方。在過渡期,建議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調整為,增值稅收入65%歸中央,35%歸地方;企業(yè)所得稅55%歸中央,45%歸地方;個人所得稅55%歸中央,45%歸地方。通過臨時性調整分享稅的分成比例,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稅收收入份額,彌補“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及延緩房產稅改革產生的收入缺口,提高地方政府有效供給地方公共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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