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今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同時,煤炭價格調節(jié)基金、原生礦產品生態(tài)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fā)展費等涉煤收費全面停止征收或取消,以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yè)總體負擔。
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0月份發(fā)布了《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該《通知》明確,結合資源稅費規(guī)模、企業(yè)承受能力、煤炭資源賦存條件等因素,將稅率幅度確定為2%-10%,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擬定適用稅率,現行稅費負擔較高地區(qū)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稅率公布前要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審批。此外,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可享資源稅減征30%優(yōu)惠,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據悉,隨著從價計征改革的啟動,煤炭資源稅征管方式也進行了相應調整。目前,越來越多煤炭開采企業(yè)直接銷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選煤,全國原煤的洗選率已達60%左右。隨著國家節(jié)能環(huán)保力度的加大,這一比例還將繼續(xù)上升。為便利征納雙方,改革后,用于洗選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稅調整為按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對納稅人開采銷售原煤的,以原煤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對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計稅依據計征資源稅。折扣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或由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