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發(fā)生的退票費取得新版高鐵退票費報銷憑證,能否抵扣進項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xù)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員工出差發(fā)生的退票費取得新版高鐵退票費報銷憑證,不屬于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