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認繳情形下轉讓股權如何征收印花稅
【問題】
注冊資本認繳情形下轉讓股權如何征收印花稅?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從上述可以看出,應當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部分稅務機關認為此行為后續(xù)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屬于債務的轉移,形成出讓人對受讓人的債務,按相當于按注冊資金的價格轉讓,形成出讓人的債權,這個債權與上述債務發(fā)生了抵消,這樣交易價格應當包含未入資的金額。
企業(yè)遇到這類問題時,應與稅務機關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同時,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明確的規(guī)定,規(guī)范其印花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