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營改增前購買房屋,可否采用簡易計稅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題】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7年初A公司用購買了一套房子抵債給我們公司,單位A的這套房子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采用了簡易計稅的方法繳納了增值稅。請問我公司現(xiàn)在將該房屋再銷售出去,是否可以采用簡易計稅的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案】
不可以,應該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第(五)款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