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固定資產設備明年1月開具發(fā)票,可否選擇本年一次性扣除
【問題】
外購的固定資產設備低于500萬元已付款到貨,但是2019年1月才能開具發(fā)票,可以選擇2018年一次性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
外購的固定資產設備已付款到貨,則不屬于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根據上述規(guī)定,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應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則屬于2019年1月份購入,不可以在2018年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可以在2019年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