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問題】
2019年1月1日之后跟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個稅?
【答案】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規(guī)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納稅額=(((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
其中:
1、“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2、“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以當地政府發(fā)布的公開數據為準(一般是地市級發(fā)布)。
3、“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