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過期了是否還可以抵扣
【問題】
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如果沒有及時申報,過期了是否還可以抵扣?
【答案】
一般情況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guī)定,稅務機關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另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規(guī)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fā)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的客觀原因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