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員工旅游取得旅游費發(fā)票抬頭為我公司,是否代扣代繳個稅
【問題】
組織員工旅游取得的旅游費的發(fā)票抬頭為我公司,是否不用代扣代繳個稅了?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舉辦的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視頻會》中解答如下:
單位組織員工體檢,并統(tǒng)一向體檢單位支付體檢費,體檢支出由單位統(tǒng)一核算,未發(fā)放到個人名下,這類福利員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局解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fā)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yè)組織員工旅游發(fā)生的旅游費,應根據上述總局解答判斷是否不能量化,如果不能量化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否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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