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房給公司領導居住,是否具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問題】
我司向周邊市民租賃住房給我司領導居住,請問我司是不是具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如果沒有代扣代繳會有什么處罰?
【答案】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貴司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
處罰方面參考《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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