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遲延付款的利息按照什么稅率繳納增值稅
【問題】
企業(yè)根據法院判決向購貨方收取的遲延付款的利息是按貨物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還是按貸款服務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銷售貨物向購買方收取的遲延付款的利息屬于價外費用,是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屬于貸款服務,應按所銷售的貨物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