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認資源稅時,成本利潤率如何確定
【問題】
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認資源稅時,成本利潤率如何確定?
【答案】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 )的規(guī)定:“三、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 …
(四)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 …”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各地稅務機關規(guī)定也不相同,可參考如下:
1.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guī)定: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三條規(guī)定,現明確我省資源稅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20%?!?/p>
2.《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成本利潤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6號)規(guī)定:“在我省行政區(qū)劃范圍內,納稅人申報的資源稅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資源稅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確需按資源稅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