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礦產品,價款中包括的運輸費作為資源稅的計稅依據(jù)嗎
【問題】
我們銷售礦產品,價款中包括的從廠區(qū)到交貨地點的運輸費是不是可以不作為資源稅的計稅依據(jù)?
【答案】
可以,具體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規(guī)定:“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jù)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