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出讓土地直接對外轉讓計算增值稅時能否扣除土地成本
2020年取得政府出讓土地,直接對外轉讓計算增值稅時能否扣除土地成本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轉讓2020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對外轉讓應全額繳納增值稅,不能扣除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