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建造的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yè)將建造的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參考《湖北省營改增問題集》
35.房地產企業(yè)將建設的醫(yī)院、幼兒園、學校、供水設施、變電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設施無償贈送(移交)給政府的,是否視同銷售?
房地產企業(yè)將建設的醫(yī)院、幼兒園、學校、供水設施、變電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設施無償贈送(移交)給政府的,如果上述設施在可售面積之外,作為無償贈送的服務用于公益事業(yè),不視同銷售;如果上述配套設施在可售面積之內,則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