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跟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取得車位的入賬價值如何確認
答:參考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2019)規(guī)定,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以成本計量:
(1)存貨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以及使該資產達到當前位置和狀態(tài)所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
(2)對聯(lián)營企業(yè)或合營企業(yè)投資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3)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4)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以及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yè)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5)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
(6)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可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fā)生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