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后再轉讓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過20%免征土地增值稅嗎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納稅人清算后轉讓的(以下簡稱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進行納稅申報(含零申報)。
(二)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應當區(qū)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確認的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轉讓面積確認。
清算時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本次清算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已售面積
上述公式中,“本次清算扣除項目總金額”不包括納稅人進行清算時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有關稅金在本次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五)清算后再轉讓的房地產,按照上述方式計算的增值率未超過20%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率超過20%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房地產企業(yè)土增稅清算后再轉讓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過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