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子公司常年未對境內分紅,怎么處理
答: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2號)第八十四條:“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yè)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yè)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東的當期所得:
(一)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qū));
(二)主要取得積極經(jīng)營活動所得;
(三)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