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如何確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主席令第十九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jù)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六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第四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三)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