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需要符合什么條件才能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六、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后,納稅人“代建”房屋的行為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
納稅人接受建房單位委托,為其代建房屋的行為,應按“經紀代理服務”稅目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續(xù)費。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委托方的名義辦理房屋立項及相關手續(xù);
(二)與委托方不發(fā)生土地使用權、產權的轉移;
(三)與委托方事前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四)不以受托方的名義辦理工程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