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香港取得工資,是否需要并入2023年度進行納稅申報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第九條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另參考國家稅務總局2024年3月發(fā)布的《“走出去”個人稅費指引》 【情景問答】
問:某居民個人孫先生在E國取得所得,按E國稅收法律規(guī)定,其納稅年度為每年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孫先生在E國某一年度的稅額如何對應我國納稅年度進行處理?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guī)定,我國納稅年度采用公歷年度,即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由于各國稅制和征管差異較大,對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納稅年度與我國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孫先生在2022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期間,從E國取得所得的最后一日所在年度為2023年,其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為2023年度,故應與2023年度取得的境內所得合并計算納稅,并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境外所得。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和指引,員工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從香港取取得所得的最后一日所在年度為2024年,對應我國納稅年度為2024年度,應與其2024年度取得的境內所得合并計算納稅,并于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境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