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的兩類歸屬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土地權利證明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和對使用權的確認。土地權利證書包括:(一)國有土地使用證;(二)集體土地所有證;(三)集體土地使用證;(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土地的三種類型
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xiāng)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國家對國有土地設立用益物權,合法使用建設用地的為用益物權人。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繳納或免繳土地使用稅。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者使用權,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及滅失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原則上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存續(xù)期間,對受讓的出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
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權取得該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利,可以將該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前提下轉讓、出租或抵押。
(二)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等四類建設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2008年7月1日以前為《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是依法以劃撥方式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和申請土地登記的憑證。
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俗稱土地變性)的,經(jīng)當?shù)匦姓鞴懿块T批準,依照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規(guī)定予以出讓。
(三)土地使用權終止: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或因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閑置超過兩年被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因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等法定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被征用的,該定著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隨之處分。
閑置土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動工期限滿兩年的,首先責令其限期動工開發(fā);逾期不動工開發(fā)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掛牌出讓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一)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1.供應商業(yè)、旅游、娛樂、工業(yè)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yè)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改變用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1.供應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yè)用地等各類經(jīng)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
2.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3.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經(jīng)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經(jīng)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5.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xù)期,經(jīng)審查準予續(xù)期的,可以采用協(xié)議方式。
七、土地出讓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俗稱“土地出讓金”)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
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xié)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jīng)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按照規(guī)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八、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使用、收益)形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人將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作為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同時應當依法辦理其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xù)。(不包括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土地租賃是土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其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土地使用人所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于用益性他項權利。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抵押權是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轉移土地占有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土地使用權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依法進行處分,并以處分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膿P酝恋厮棛嗬?
土地使用權抵押融資:即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進行融資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shù)狡趥鶆諘r,債權人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以其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男袨椤?
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同時土地抵押權又屬于擔保性他項權利。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土地抵押不是實物抵押而是權利抵押。
2.抵押權的客體是法律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即權利客體的限制性。
3.抵押人必須是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影響土地上其他權利人的權利。
九、與稅務行政關系相關的其他概念
棚戶區(qū):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qū)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qū)、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qū)、國有林區(qū)棚戶區(qū)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qū)危房。
棚戶區(qū)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qū)改造規(guī)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qū)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xié)議或棚戶區(qū)改造合同(協(xié)議)中明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含購改租等方式籌集)并軌運行,并軌后統(tǒng)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