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陜西省水利廳陜西省財政廳
2017年第3號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財政廳關于發(fā)布《陜西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水資源稅征收管理,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陜西省水利廳、陜西省財政廳制定了《陜西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fā)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29日
陜西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陜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政發(fā)〔2017〕61號)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范圍內水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水資源稅。
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ǘ┘彝ド詈土阈巧B(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ㄈ┧こ坦芾韱挝粸榕渲没蛘哒{度水資源取水的;
?。ㄋ模楸U系V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ㄎ澹橄龑舶踩蛘吖怖娴奈:εR時應急取水的;
?。檗r業(yè)抗旱和維護生態(tài)與環(huán)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五條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tài)水和靜態(tài)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第六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ㄒ唬{稅額的基本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其中城鎮(zhèn)公共供水企業(yè)的計稅依據為實際售水量。
?。ǘ┧Πl(fā)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發(fā)電量×適用稅額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陜西省水資源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陜西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附件1)執(zhí)行。
第八條 納稅人取用不同稅目水資源的,應當分別計量不同稅目取用水量;未分別計量的,從高適用稅額標準。
第九條 對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農業(yè)生產取用水部分,由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水資源稅。
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農業(yè)生產取用水,按照陜西省地方標準《行業(yè)用水定額》中有關規(guī)定界定。
第十條 納稅人取用水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用水計劃的部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下列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稅:
?。ㄒ唬θ∮盟砍^計劃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
?。ǘθ∮盟砍^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ㄈθ∮盟砍^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4倍征收。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guī)定限額內的農業(yè)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ㄈ┏尤氤擎?zhèn)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ㄋ模┏樗钅馨l(fā)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斦俊叶悇湛偩忠?guī)定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水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陜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四條 除農業(yè)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征收。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農業(yè)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五條 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在省內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財政、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跨市、縣(區(qū))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qū)域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水資源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取水口所在地的設區(q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其中城市規(guī)劃區(qū)納稅人取用水量由市級或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他納稅人取用水量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納稅人應當在納稅期滿之日起5日內攜帶能夠證實納稅期取用水量的計量設施圖片、視頻等資料,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納稅人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同時對有異議的進行現場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申報之日起5日內完成取用水量核定,并向納稅人核發(fā)《陜西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申報核定書》(附件2)。
第十八條 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須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陜西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申報核定書》所載的本期取水量如實申報水資源稅。
第十九條 城鎮(zhèn)公共供水企業(yè)和水力發(fā)電企業(yè)實行自主申報。
第二十條 納稅人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次年1月31日前批準納稅人取用水計劃,納稅人應在3月31日前將經批準的取用水計劃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作征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季結束后15日內,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取水許可情況、實際取用水量、超計劃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信息,并協(xié)助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實際取用水的申報信息。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準的取用水量征收水資源稅,并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fā)現問題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聯(lián)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以此計征水資源稅。
礦產品開采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guī)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噸礦產品取排水量進行折算。其中:煤炭開采按噸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開采按噸原油取排水6m3核定,其他礦產品開采取用水量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行業(yè)用水定額標準核定。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陜西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2.陜西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申報核定書
3.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A
4.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B
5.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
6.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