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調整電信分支機構增值稅預征率并明確相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增值稅預征率及相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公告2018年第9號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電信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fā)〈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規(guī)定,現(xiàn)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分支機構提供的增值稅應稅服務(不含建筑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下同),預征率調整為1%.
二、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各分支機構增值稅暫停預繳,上述日期是指稅款所屬期。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