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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明確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

來源: 湖南省稅務局 編輯:qizhenzhen 2022/07/21 11:50:05 字體: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湖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現(xiàn)將我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

  (一)因遭受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損失。

  “重大損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資產直接損失額,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補助等補償款項后,實際損失金額超過遭受重大損失上月(季)末資產總額的20%(含)以上的。

  (二)因突發(fā)性公共衛(wèi)生、公共安全等事件,導致納稅人正常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

  “突發(fā)性公共衛(wèi)生、公共安全等事件”以政府相關部門發(fā)布公告或通知為準。

  “繳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是指申請減免屬期的月(季)末,納稅人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三)因城鄉(xiāng)發(fā)展規(guī)劃調整、國家建設需要等特殊原因,導致房產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至破產程序終結期間,房產和土地已停止使用的。

  (五)全面停產停業(yè)(季節(jié)性停產停業(yè)、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yè)的除外)連續(xù)半年以上,且年度虧損額超過當年收入總額50%(含)以上。

  (六)從事不屬于《國家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產業(yè),受政策性或市場影響,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虧損。

  “嚴重虧損”是指年度虧損額超過其當年收入總額的10%(含);或連續(xù)3年虧損,且累計虧損額占當年末資產總額30%(含)以上。

  (七)經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定,落實國家和省級決策部署的重大工程和項目、湖南省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企業(yè)以及承擔較大社會公共職能的納稅人,經營出現(xiàn)暫時性困難,發(fā)生虧損的。

  上述資產總額、收入總額、虧損額以納稅人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編報的財務報表為準。

  核準的困難減免稅額,不得超過稅務機關核實后的稅款所屬年度實際發(fā)生的損失額、虧損額。

  二、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

  (一)從事《國家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產業(yè)。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不得享受困難減免稅的其他情形。

  三、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

  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金額分別在5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qū)稅務局核準;申請年度減免稅金額分別在5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由市州稅務局核準,但市州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下放核準權限。自貿試驗區(qū)內納稅人申請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稅務機關核準權一律下放至縣(市)區(qū)稅務局。

  四、申請資料

  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困難減免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三)證明納稅人符合困難情形的相關資料。

  五、辦理流程

  (一)申請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納稅人可在困難情形發(fā)生后至次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納稅人應于困難減免稅所屬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困難減免稅由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納稅人向房產、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總機構納稅人同時向省內多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應先將匯總的困難減免稅材料向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報備。

  (二)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后,即時對申請資料逐項審核,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資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三)核準

  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申請,由縣級稅務局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由市級稅務局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納稅人有補正資料的,補正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期限內。

  納稅人應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減免稅申請資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稅務機關在后續(xù)管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騙取減免稅行為的,應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六、其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秶叶悇湛偩趾鲜《悇站株P于加強和規(guī)范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6號)同時廢止。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2年7月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就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確保相關納稅人能及時精準地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湖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第1號,2018年第31號修改),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困難情形

  《公告》明確了七類可以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包括:1.因遭受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損失。2.因突發(fā)性公共衛(wèi)生、公共安全等事件,導致納稅人正常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3.因城鄉(xiāng)發(fā)展規(guī)劃調整、國家建設需要等特殊原因,導致房產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至破產程序終結期間,房產和土地已停止使用。5.全面停產停業(yè)連續(xù)半年以上,且年度虧損額超過當年收入總額50%(含)以上。6.從事不屬于《國家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產業(yè),受政策性或市場影響,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虧損。7.經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定,落實國家和省級決策部署的重大工程和項目、湖南省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企業(yè)以及承擔較大社會公共職能的納稅人,經營出現(xiàn)暫時性困難,發(fā)生虧損的。

  《公告》明確了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請困難減免稅,包括:1.從事《國家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產業(yè)。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不得享受困難減免稅的其他情形。

  (二)關于申請資料

  《公告》明確,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2.困難減免申請報告。3.證明納稅人符合困難情形的相關資料。對稅務機關已經獲取的相關資料,不再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

  (三)關于核準權限

  《公告》明確,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金額分別在5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qū)稅務局核準;申請年度減免稅金額分別在5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由市州稅務局核準,但市州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下放核準權限。自貿試驗區(qū)內納稅人申請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稅務機關核準權一律下放至縣(市)區(qū)稅務局。

  (四)關于申請時限

  為讓相關納稅人及時享受稅收減免優(yōu)惠,《公告》根據不同的困難情形,分別明確了納稅人的申請時間。符合《公告》第一條(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困難情形,納稅人在困難發(fā)生后至次年的3月底前均可申請。

  符合《公告》第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困難情形,納稅人應于困難減免稅所屬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關于核準時限

  按照納稅服務管理規(guī)范,《公告》明確了核準辦理時限。由縣(市)區(qū)稅務局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由市州稅務局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納稅人補正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期限內。

  三、實施時間

  《公告》于公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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