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明確2023年度個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事項
關于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和匯總申報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通告2024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廣西實際,現將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和年度匯總申報有關
辦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辦理范圍
(一)匯算清繳申報納稅人2023年度取得以下情形的經營所得,應當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
1.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廣西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上述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yè);
(2)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以及其他內資合伙企業(yè);
(3)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合伙制基層法律服務所;
(4)港澳臺商投資合伙企業(yè)、外商投資合伙企業(yè);
(5)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
(6)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2.廣西區(qū)內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
3.個人在廣西區(qū)內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
4.個人對廣西區(qū)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5.個人在廣西區(qū)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
(二)年度匯總申報
實行查賬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或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征收的納稅人,2023年度從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于2024年3月31日前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
二、申報方式和渠道
(一)匯算清繳申報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申報,需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前,納稅人應完成本年度所有應申報季度(月份)的預繳納稅申報。
申報方式和渠道如下:
1.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自行申報;
2.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由被投資單位代理申報;
3.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
(二)年度匯總申報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總申報,需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前,納稅人應完成本年度所有應申報季度(月份)的預繳納稅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方式和渠道如下:
1.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自行申報;
2.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
三、咨詢渠道
如需咨詢,可撥打廣西稅務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或聯(lián)系主管稅務機關,也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的“我要咨詢”功能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我要咨詢”功能留言。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