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湖北省環(huán)境保護稅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湖北省地方稅務(wù)局制定了《湖北省環(huán)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公告。
附件:
1.禽畜養(yǎng)殖業(yè)、小型企業(yè)和第三產(chǎn)業(yè)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shù)
湖北省地方稅務(wù)局
2018年3月12日
湖北省環(huán)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huán)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guī)范核定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huán)保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環(huán)保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無法通過監(jiān)測或無法按照排污系數(shù)、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 實行核定征收方式計算應(yīng)稅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jù)環(huán)保稅法和湖北省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湖北省部分行業(yè)環(huán)境保護稅應(yīng)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試行)》計算核定。
第四條 納稅人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shù)計算核定。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數(shù)取值0.8.
第五條 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jù),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ㄒ唬┬⌒推髽I(yè)和第三產(chǎn)業(yè)等小型排污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shù)
1.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當量數(shù)=污水排放量(噸/月)÷污染當量值
2.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夠提供實際月用水量的:
污染當量數(shù)=實際用水量(噸/月)×污水排放系數(shù)÷污染當量值
3.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實際用水量的:
依據(jù)《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shù)》(附件2)所附《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產(chǎn)業(yè)水污染物當量數(shù)表》(表1)、《屠宰加工業(yè)水污染物當量數(shù)表》(表3)規(guī)定計算污染當量數(shù)。
病床數(shù)大于20張的醫(yī)院按照環(huán)保稅法所附《禽畜養(yǎng)殖業(yè)、小型企業(yè)和第三產(chǎn)業(yè)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附件1)規(guī)定計算污染當量數(shù)。
。ǘ┬笄蒺B(yǎng)殖業(yè)水污染物當量數(shù)
根據(jù)環(huán)保稅法所附《禽畜養(yǎng)殖業(yè)、小型企業(yè)和第三產(chǎn)業(yè)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附件1)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shù)》(附件2)所附《畜禽養(yǎng)殖業(yè)水污染物當量值》(表2),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污染當量數(shù)=實際養(yǎng)殖畜禽數(shù)量(頭、羽、只/月)÷污染當量值
(三)非金屬露天礦山粉塵污染當量數(shù)
1.非金屬露天礦山爆破粉塵污染當量數(shù),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shù)》(附件2)所附《非金屬露天礦山爆破當量數(shù)表》(表4)特征指標的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
2.非金屬礦堆場粉塵污染當量數(shù),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shù)》(附件2)所附《非金屬礦堆場粉塵污染當量數(shù)表》(表5)特征指標的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
。ㄋ模┢渌眩希﹫龇蹓m污染當量數(shù),參照非金屬礦堆場粉塵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
第六條 納稅人應(yīng)納稅額計算方法:
(一)以污染當量值計算污染當量數(shù)作為計稅依據(jù)的:
應(yīng)納稅額=污染當量數(shù)×單位稅額
。ǘ┻m用特征指標污染當量數(shù)直接計算環(huán)境保護稅應(yīng)納稅額的:
1.餐飲業(yè)
應(yīng)納稅額=特征指標污染當量數(shù)×單位稅額
2.其他行業(yè)
應(yīng)納稅額=特征指標污染當量數(shù)×特征指標(床、臺、張、個、條、支等)×單位稅額
其中,大氣污染物的單位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的單位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第七條 兼營多種行業(yè)的納稅人應(yīng)按照每一行業(yè)分別計算應(yīng)稅污染物當量數(shù)和應(yīng)納稅額。
第八條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yīng)在納稅義務(wù)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進行核定方式備案,填寫《環(huán)境保護稅基礎(chǔ)信息采集表》,如實反映排污情況,并對備案事項及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收到納稅人提供的核定方式備案資料后,依據(jù)本辦法核定應(yīng)稅污染物排放種類、數(shù)量和應(yīng)納稅額。
第十條 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應(yīng)對核定結(jié)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納稅人在公示期內(nèi)對核定結(jié)果有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會同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并依據(jù)核實情況進行處理。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應(yīng)制作《稅務(wù)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執(zhí)行。
第十一條 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應(yīng)將最終確定的核定結(jié)果在原公示范圍內(nèi)進行公布,接受納稅人、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實行按年核定,按季申報。納稅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yīng)及時報告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進行重新核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yīng)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表)》,并報送有關(guān)納稅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通過技術(shù)改造、更新設(shè)備等措施,符合環(huán)保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應(yīng)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條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提供相關(guān)資料告知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主管地方稅務(wù)機關(guān)提請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根據(jù)核實情況下達《稅務(wù)事項通知書》,符合變更條件的,通知納稅人自變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及省相關(guān)政策調(diào)整的,按照調(diào)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地方稅務(w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禽畜養(yǎng)殖業(yè)、小型企業(yè)和第三產(chǎn)業(yè)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ū颈韮H適用于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jiān)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yǎng)殖業(yè)、小型企業(yè)和第三產(chǎn)業(yè)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shù))
類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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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當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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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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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
養(yǎng)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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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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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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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對存欄規(guī)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yǎng)殖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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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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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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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雞、鴨等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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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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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型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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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噸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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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飲食娛樂服務(wù)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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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噸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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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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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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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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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病床數(shù)大于20張的按照本表計算污染當量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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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噸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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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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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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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噸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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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shù)
表1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產(chǎn)業(yè)水污染物當量數(shù)表
行業(y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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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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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當量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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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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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面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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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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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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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含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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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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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0(含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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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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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500(含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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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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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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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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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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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服務(wù)業(yè)(衣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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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機(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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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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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機(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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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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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發(fā)保健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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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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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月·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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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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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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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業(yè)(洗腳、泡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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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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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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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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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月·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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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柜(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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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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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摩托車
維修與保養(yǎng)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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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機(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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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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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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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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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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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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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擴印服務(wù)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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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擴機(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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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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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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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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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床)(20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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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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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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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床)(20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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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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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餐飲業(yè)的營業(yè)面積可參照《消防意見審核書》的面積計算;其余行業(yè)的收費特征物按實際情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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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畜禽養(yǎng)殖業(yè)水污染物當量值
類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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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當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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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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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yǎng)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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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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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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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對存欄規(guī)模大于100只羊的畜禽養(yǎng)殖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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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屠宰加工業(yè)水污染物當量數(shù)表
行業(y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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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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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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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當量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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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類屠宰加工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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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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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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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噸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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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類屠宰加工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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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屠量
|
污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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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噸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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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畜、禽類屠宰加工企業(yè)的生產(chǎn)能力按屠宰畜、禽類活重能力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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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非金屬露天礦山爆破當量數(shù)表
行業(y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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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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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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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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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當量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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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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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礦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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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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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式除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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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噸礦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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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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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8/噸礦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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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濕式除塵是指爆破過程采用水封、注水等方式除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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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非金屬礦堆場粉塵污染當量數(shù)表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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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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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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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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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當量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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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場裝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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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料裝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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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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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邊用圍擋遮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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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0-4/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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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xù)灑水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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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4/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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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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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0-4/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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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場風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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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料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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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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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覆蓋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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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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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織布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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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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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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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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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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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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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多種措施同時開展的,系數(shù)取最小值;
2.化學覆蓋劑指噴灑于物料堆上能使其表面形成固態(tài)薄膜的覆蓋材料;
3.本當量數(shù)表不適用于磷石膏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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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堆(料)場粉塵污染當量數(shù)參照非金屬礦堆場粉塵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