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貿易港設立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最近有會員咨詢:總公司A設在北京,將二級分支機構B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司還有另一個二級分公司C設在重慶,該公司適用匯總納稅、就地分攤的政策,如何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所得適用 15%稅率的優(yōu)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31 號)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yè),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 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yè),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yè),僅將該企業(yè)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范圍,設在自貿港以外的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yè),僅就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判斷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設在自貿港以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十八條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qū)的,先由總機構統(tǒng)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qū)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yè)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款。
第六條 匯總納稅企業(yè)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匯總計算的企業(yè)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tǒng)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xiàn)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二、政策分析
依據財稅〔2020〕31 號的規(guī)定,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yè),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則設在自貿港以外的總機構A和二級分支機構C不納入判斷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六條規(guī)定,按規(guī)定匯總計算的企業(yè)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分支機構B和C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A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第十五條規(guī)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分支機構B和C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三、案例解析
總公司A設在北京,將二級分支機構B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司還有另一個二級分公司C設在重慶。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其中B分公司適用海南自由港15%稅率優(yōu)惠政策,同時總機構和C分公司適用稅率均為25%。如何計算總公司和分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款呢?
第一步:總公司統(tǒng)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
第二步:計算各分公司分攤比例:
B分公司分攤比例=(B分公司營業(yè)收入/各分公司營業(yè)收入之和)×0.35+(B分公司職工薪酬/各分公司職工薪酬之和)×0.35+(B分公司資產總額/各分公司資產總額之和)×0.30=(600/1200)×0.35+(80/160)×0.35+(1400/2800)×0.30=0.5
C分公司分攤比例=(C分公司營業(yè)收入/各分公司營業(yè)收入之和)×0.35+(C分公司職工薪酬/各分公司職工薪酬之和)×0.35+(C分公司資產總額/各分公司資產總額之和)×0.30=(600/1200)×0.35+(80/160)×0.35+(1400/2800)×0.30=0.5
第三步:計算劃分各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總公司分攤所得額=400×50%=200萬元
B分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400×50%×0.5=100萬元
C分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400×50%×0.5=100萬元
第四步:計算不同稅率地區(qū)的應納所得稅總額:
總公司應納所得稅額=200×25%=50萬元
B分公司應納所得稅額=100×15%=15萬元
C分公司應納所得稅額=100×25%=25萬元
則,2019年度應納所得稅總額=50+15+25=90萬元
第五步:向總公司和分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款:
總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款=90×50%=45萬元
B分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款=90×50%×50%=22.5萬元
C分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款=90×50%×50%=22.5萬元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