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
1、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上述規(guī)定差額適用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兩個文件中,規(guī)定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guī)定11%稅率調(diào)整為10%,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規(guī)定10%稅率調(diào)整為9%。
因此,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轉讓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只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具體適用稅率需要區(qū)分具體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來看:
(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應該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適用11%計算銷項稅額;
(2)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應該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適用10%計算銷項稅額;
(3)2019年4月1日后應該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適用9%計算銷項稅額。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上述規(guī)定差額適用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當然,對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來說,如果不選擇差額納稅的,則應當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適用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則應當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適用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同時,對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來說,依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y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guī)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wǎng)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