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編碼變更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問:我司海關編碼變更,國稅需要變更什么嗎?
答: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fā)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提供
主表、份數《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下述資料中要求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的,復印件上均應寫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
1. 變更事項涉及的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已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已變更的《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等)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huán)節(jié);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辦理部門
生產企業(yè)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外貿企業(yè)在直屬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在各區(qū)國稅局辦稅服務廳,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在直屬稅務分局服務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