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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增值稅稽核相關問題

2015-03-05 09:04 來源:寧波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接海關通知,自2月25日起,通過電子支付(含電子擔保)方式繳納稅款的稅單第一聯(lián)由海關現(xiàn)場直接給企業(yè)。因電子擔保方式繳納稅款的,銀行扣款會在海關稅單開具后15天后支付。企業(yè)在收到海關進口增值稅稅單后能否直接錄入系統(tǒng)參與當月稽核?是不是只要報關完成,取得稅單,該筆稅款尚未通過銀行扣除也能在取得稅單月份抵扣?

  答: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guī)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稅務機關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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