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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發(fā)票未核銷造成出口轉內銷問題處理

來源: 佛山國稅12366 編輯: 2015/03/12 08:19:17 字體:

  問:我是外貿公司,出貨到國外后,在核銷單過期之前未能收回相應的進貨發(fā)票進行核銷,造成出口轉內銷,那我核銷過期之后又開回相應的進項發(fā)票回來,相應的發(fā)票的稅金可以跟我出口轉內銷的銷項稅金相應抵減,差額才要繳納增值稅,可否抵扣進項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因此,出口轉內銷,取得相應進項稅額發(fā)票且已通過認證的進項稅額可作抵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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