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期未滿而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若的出口退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承租期未滿而發(fā)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并按下列規(guī)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guī)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并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fā)生退租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guī)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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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fā)票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