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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認定前能否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015-02-09 14:09 來源: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企業(yè),在申請認定前能否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另外,根據《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2號)規(guī)定,超過標準且未在申報期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的,不得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因此,若您公司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且在達到標準的申報期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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