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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如何確定銷售額

2015-11-05 11:53 來源:山東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yīng)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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