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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契稅如何繳納

2015-11-10 14:57 來源:吉林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契稅應當如何繳納?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7〕52號)文件第十條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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