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部分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計算熱點問題
【問題】
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證券經紀人及保險營銷員取得的傭金收入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保險營銷員及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展業(yè)成本-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附征稅費)-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
(1)證券經紀人和保險營銷員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不含稅值稅收入;
(2)展業(yè)成本的計算基數是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展業(yè)成本的比例暫定為計算基數的40%;
(3)增值稅附征稅費是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證券經紀人和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yè)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確定。
舉例說明:王某是一名西崗區(qū)某證券公司的經紀人,2016年7月取得傭金收入3.5萬元,計算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將傭金收入換算為不含增值稅收入3500÷(1+3%)=33980.58元
傭金收入中展業(yè)成本為33980.58×40%=13592.23元
應納增值稅附加為33980.58×0.36%=122.33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33980.58-13592.23-122.33)×(1-20%)×20%=3242.56元
問: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建筑業(yè)實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答: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大地稅發(fā)〔2016〕124號)規(guī)定,建筑業(yè)實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其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為當期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銷售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部分行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等若干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86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