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40號)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航空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電信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的通知》(稅總發(fā)〔2014〕154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2.1版更新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fā)〔2015〕40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界定超標準小規(guī)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復》(稅總函〔2015〕311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2.3版更新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fā)〔2015〕224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行辦稅事項同城通辦的通知》(稅總發(fā)〔2016〕46號)全文
【申請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除特殊規(guī)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登記。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椴檠a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yè)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登記。
3.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
4.航空運輸企業(yè)、電信企業(y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5.除第6點規(guī)定情形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xù)。
6.營改增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xù),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7.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8.營改增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可由省國稅局采取預登記措施。
9.營改增試點實施后,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當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按照營改增有關規(guī)定,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偶然發(fā)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10.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guī)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辦理材料】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查驗,使用電子稅務登記證的不需提供)。
【辦理流程】受理->登記
【辦理地點】所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服務廳
【辦理期限】即時
【辦理時間】各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1
【注意事項】
(一)超標應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處理程序:
納稅人在收到稅務機關《稅務事項通知書(應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告知)》后10日內:
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規(guī)程進行辦理。
2.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登記,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登記”業(yè)務指南進行辦理。
3.逾期(告知后1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或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登記,系統自動將該納稅人轉為按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稅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18號),“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由納稅人自行選擇“當月1日”或“次月1日”。
(三)納稅人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應當及時安裝增值稅電子申報軟件管理系統進行納稅申報。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以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的納稅人,應當到有關稅控設備服務單位辦理購買及安裝增值稅發(fā)票系統專用設備,其中,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納稅人在辦理安裝增值稅發(fā)票系統專用設備前,應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高開票限額以及票種確認手續(xù),否則無法完成安裝使用。同時,納稅人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全額抵減有關費用。
(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10〕40號)規(guī)定,小型商貿批發(fā)企業(yè)申請一般納稅人登記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輔導期管理期限為3個月。
小型商貿批發(fā)企業(yè)要求:行業(yè)類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fā)業(yè)的行業(yè);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