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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買一贈一”提供的物品是否應該視同混合銷售

2016-09-27 09:07 來源:遠見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酒店房間內提供的物品、賣房子贈家電、賣澡盆贈按摩等業(yè)務中,所贈送的商品或服務是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呢?還是作為混合銷售不再另行計價?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以酒店為例,酒店在提供客房服務的同時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區(qū)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屬于免費提供。比如酒店在房間內為住宿客人免費提供礦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這種物品贈送應該看作是酒店的一種經(jīng)營模式。表面上看是“免費提供”,實際上其價格已經(jīng)包括在住宿費中,其實質上是有償?shù),由消費者以住宿名義一并支付了。因此,所贈送物品不應該作為視同銷售另行征稅,該行為不屬于視同銷售,應按照酒店實際收取的價款,依照住宿費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會計核算上,礦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應該作為營業(yè)成本入賬。

(二)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屬于收費提供。比如酒店在房間內為住宿客人提供明碼標價的餐飲服務、櫥窗內物品、吧臺的酒水等,都屬于房費之外另行收費的情況。酒店的這種行為屬于兼營,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會計核算上,明碼標價的各類商品和服務一般作為其他業(yè)務收入和其他業(yè)務成本單獨核算。

賣房子贈家電、賣澡盆贈按摩等類似“買一贈一”業(yè)務道理同上。有的同學說,酒店服務和免費贈送的礦泉水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能算上混合銷售嗎?可偏偏就是有人看中了房間這些贈品才入住的,你說能沒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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