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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之后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如何預繳稅款?

2016-12-27 14:31 來源:湖北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guī)定: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guī)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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