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37號文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有何變化
財稅37號文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貿企業(y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y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zhí)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