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規(guī)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因此,對于企業(yè)從福利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福利費范圍,應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