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入應如何折算記賬
【問題】
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入應如何折算記賬?
【答復】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nèi)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