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y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40號 )規(guī)定:“一、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guī)定:“根據(jù)國務院簡并和統(tǒng)一增值稅征收率的決定,現(xiàn)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二、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y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40號)第一條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修改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